北京治疗白癜风医院哪个最好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hg/250417/a8verb3.html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沈阳发布《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详情如下: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健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年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各区、县(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全市应急减排清单中有关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应急的启动、调整和终止,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2.1.1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文化旅游广电局、气象局、国网沈阳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2.1.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市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为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内容;指导市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或专项预案,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广泛宣传建议性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按照不同响应级别的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区、县(市)教育部门,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等相关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工业源清单并及时更新;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区、县(市)政府编制限产工业企业“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执行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6)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起草、报审并提供预警启动和解除的通知和预警信息,负责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汇总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按照市专项指挥部要求,对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清单式管理,协调并组织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制(修)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7)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等职责范围内扬尘污染源应急减排措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执行各类工地及有关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8)市房产局:负责制(修)订民用供暖行业应急行动方案和房屋征收现场控制扬尘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建筑垃圾残土运输车辆乱排乱卸及沿途洒落的执法检查,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区建成区露天烧烤整治情况;组织落实在建建筑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及散流体物料车辆的执法监管,严查无密闭、密闭不严车辆;落实城市建成区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市级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营运货车限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4)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各区、县(市)按照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做好市属国有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15)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宣传和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16)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17)国网沈阳供电公司:配合各区、县(市)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2.2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市专项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全市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气污染源(包括中央驻地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按照各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并落实机动车限行措施、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物料堆场等扬尘管控措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2.3专家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应急减排清单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每年进行更新。
在编制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政府排查辖区内各类涉气污染源,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要定期更新,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3.3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4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应督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确保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应急减排措施要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各地在新核(换)发排污许可证时,要明确企业执行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与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一致。
4监测与预警
4.1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采用我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统计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AQI日均值将持续1天,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
4.2监测与预报会商
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监控,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并与市气象局会商,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当会商结果可能出现长时间重污染天气,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于当日15:00前将预报会商结果提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审批
在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会商结果报请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在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及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02)等指标情况适时报请启动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总指挥报告;橙色预警发布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红色预警发布由市长批准,或市长授权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各级别预警的解除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向总指挥报告。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辽宁省区域预警或辽宁省省级预警启动(或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国家、省要求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预警,不再另行报批。
4.3.2发布方式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流程后,通过市政务OA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通知,并同步在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